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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5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深圳市君恒科技有限公司、吴金桂、何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吴金桂,何宇,深圳市君恒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15967号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负责人吴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全全,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锐洁,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吴金桂,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何宇,女,汉,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深圳市君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吴金桂。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上述被告名下价值3147943.48元的财产,并已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吴金桂、何宇、深圳市君恒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47943.48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焕川 人民陪审员  周艾黎 人民陪审员  张国琳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诗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