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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申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缪湘云因与被申请人廖四清、粟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缪湘云,廖四清,粟勇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申1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缪湘云,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长沙市XX区XX路XX市场***单元**室。委托代理人缪刊,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长沙市XX区XX路XX市场***单元**室,系缪湘云之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廖四清,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路XX区XX栋XX路**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粟勇,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县XX镇XX村**组。再审申请人缪湘云因与被申请人廖四清、粟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湘01民终第2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缪湘云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涉案房屋的资料二审没有进行质证。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该涉案房屋产权系廖四清伪造证据、非善意取得而必须予以撤销。原一、二审没有适用该办法的上述规定是错误的。三、对审理本案的主要证据,缪湘云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缪湘云在一审时向长沙县人民法院申请房屋市场评估,二审申请法院调取银行涉案房屋抵押贷款合同等证明材料,一、二审法院均未准许。四、二审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二审的开庭时间是书记员电话通知缪湘云的委托代理人,并问需不需要时间质证,缪湘云的委托代理人回答需要。但二审的开庭仍按照原定的时间进行,缪湘云及其委托代理人均不知情。综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项之规定,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人缪湘云在复查期间提交了一份证据:证据一、录音录像光盘一份,拟证明廖四清行贿并威胁证人。被申请人廖四清提交意见称,一、涉案房屋系廖四清的婚前财产,1997年2月25日办理了房产证;二、房屋登记和内档资料,系一审主审法官邓翠去长沙市房产局调取的;三、涉案房屋是2014年11月廖四清通过新环境房地产公司卖给粟勇的。综上,一、二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被申请廖四清对缪湘云提交的证据一质证称,视频中刘学文说的话不真实。被申请人粟勇提交意见称,粟勇于2014年11月取得房屋所有权,合法。2015年7月的房屋评估报告,是略高于市场价格的,而且房屋的市场价格已经上涨了,与买时的价格肯定不一样了。被申请人粟勇对缪湘云提交的证据一质证称,该录音录像资料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审查证据认为,对缪湘云提交的证据一系案外人刘学文的陈述,刘学文亦未出庭作证,其所述情况没有其它证据予以佐证,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一、关于再审申请人缪湘云提出的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再审申请理由。经查,涉案房屋的产权内档资料系一审长沙县人民法院依缪湘云申请到长沙县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调取的,在一审庭审的过程中,缪湘云及其委托代理人、廖四清、粟勇均对该证据发给了质证意见(详见一审庭审笔录第13页)。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审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已进行了质证的证据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是无需再次举证质证的。故缪湘云认为涉案房屋的产权内档资料在二审中没有重复质证属于法定进再审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再审申请人缪湘云提出的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经查,《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本案中,缪湘云并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廖四清的房屋产权证系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的,且撤销登记系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能,不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故缪湘云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三、关于再审申请人缪湘云提出的对审理本案的主要证据,缪湘云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再审申请理由。经查,1、2015年9月18日,缪湘云向原一审长沙县人民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要求原审法院调取涉案房屋的抵押贷款的相关材料,原审长沙县人民法院因权利人粟勇称涉及其个人隐私不同意法院调解而未予调取。同时,粟勇买受房屋后将该房屋作为抵押物到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果园支行贷款,其贷款额不是完全由房屋的价值决定,是由粟勇的偿还借款能力、收入水平综合予以评定的,故粟勇用涉案房屋作为抵押物的贷款额不能直接证明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该贷款资料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并非审理本案的主要证据。2、2015年9月18日,缪湘云向原一审长沙县人民法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一份,要求对涉案房屋的价格进行专业评估,但原一审法院未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本案二审时,粟勇向本院提交了其在涉案同地段以74万元的价格购买的另一栋房屋的买卖合同及支付房款的银行流水,以证明粟勇购买廖四清的房屋并不低于市场价格,同时,粟勇还向本院提交了湖南广联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就涉案房屋作出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书,该报告对涉案房屋的评估价为92万元。本院二审结合以上证据认为,涉案房屋的转让价格未低于该评估价的70%,不属于明显低于市场交易价格的情况。故一审长沙县人民法院虽未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但经二审的证据补充及认定,没有对本案的基本事实的认定产生影响,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亦不缺乏,故缪湘云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四、关于再审申请人缪湘云提出的二审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再审申请理由。经查,本院二审没有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而是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谈话,缪湘云及其委托代理人缪刊参加了谈话,充分发表了意见,并在本院制作的谈话笔录上签名进行确认,故缪湘云认为二审缺席判决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再审申请人缪湘云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立案再审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缪湘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江晖审判员  易伟玲审判员  叶子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明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过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