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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4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赵文军与刘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军,刘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143号原告:赵文军,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蒙城县庄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社,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军诉被告刘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文军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文军负担。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方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