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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卢聪、西湖区你来我往食品店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卢聪,西湖区你来我往食品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民申1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卢聪,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西湖区你来我往食品店。经营场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经营者:刘伟清。再审申请人卢聪因与被申请人西湖区你来我往食品店(以下称“你来我往食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7)粤0784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卢聪申请再审称:第一,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网页将涉案商品描述为绿色食品,原审认定“描述可能不当”。原审认定不严谨科学。涉案商品没有经过绿色食品验证,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可认定为虚假广告。第二,原审否定你来我往食品店对消费者的欺骗行为,认定错误。涉案商品与网页商品图片一致,都未显示绿色食品标志,但你来我往食品店仍在网页标题处描述为绿色食品,足以误导部分网购者,损害同行商家利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网购者未必在意商品图片是否存在绿色食品标志,即使你来我往食品店未在商品图片中明确表示已取得绿色食品标志,也不影响其销售行为具有欺骗误导性质。承诺对商品7天退换货,不等于不会欺骗消费者。第三,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五条、《广告法》第二条、第二十八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你来我往食品店的销售行为应认定为欺诈行为,卢聪可依照以上法条维护合法权益。据此,卢聪请求:1、撤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7)粤0784民初181号民事判决,改判你来我往食品店赔偿卢聪500元;2、诉讼费用由你来我往食品店负担。你来我往食品店答辩称:第一,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应予维持。根据淘宝卖家相关规定,卖家可以选择将商品相关关键词作为商品标题组成,里面可以包含商品属性、重量以及相关要素。卢聪在你来我往食品店内购买的商品为绿色包装,上饶产的绿滋肴,葛根粉即食品,375g独立小包,两袋以上包邮,将这些关键词整合,商品标题为“2袋起包邮江西上饶特产绿色食品绿滋肴六年纯葛根粉375g独立小包装”。这并没有违反淘宝相关规定,也没有欺骗消费的意思表示。食品店在图文详情里面对商品有具体描述。标题对商品进行概述,具体的产品名称、配料、规格均予以描述,而且作了包邮说明。产品参数对生产日期、许可证编号、厂名、厂址、保质期等予以描述。卢聪可通过商品说明详细了解属性,还可通过旺旺联系食品店。食品店已经就商品购买订单险,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卢聪如认为描述与实物不符,可寄回产品,不用承担邮费,不会造成损失。但卢聪并未这么做,可推定为其放弃该项权利。本次诉讼由卢聪自身原因造成,食品店不存在过错。第二,原审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卢聪上诉理由不成立。卢聪对于其网购经验的描述说明其存在过失。卢聪因过错对商品误解,不应由食品店买单,不合理也不合法。综上,请求驳回卢聪再审请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卢聪网购商品后,以你来我往食品店未能提供绿色食品相关证明,与商品网页标题“江西上饶特产绿色食品绿滋肴六年纯葛根粉375g独立小包”的描述不符,欺骗消费者为由,提起本案赔偿诉讼。本案现有证据显示,第一,涉案商品正面包装与网页图片一致,且均无“绿色食品”标志,说明食品店如实向消费者展示涉案商品。第二,食品店未在商品图片及描述中明确表示商品已取得“绿色食品”标志。第三,食品店承诺对商品“7天退换”,而且无证据证明商品存在质量或其他问题。综上所述,商品网页标题虽包含“绿色食品”字样,但据此并不足以认定食品店具有欺骗消费者的主观故意。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卢聪再审申请的理据不足,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卢聪的再审申请。如仍不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7)粤0784民初181号民事判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向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审 判 长  黄煜文审 判 员  马健文代理审判员  周宗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洁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