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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12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与永康市三马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波涛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永康市三马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波涛实业有限公司,胡全喜,朱梅卿,施金党,叶香凤,浙江科达工贸有限公司,浙江钱塘江机床有限公司,吕长叶,吕笑芬,徐康衡,俞笑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2641号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江滨北路333-343号。法定代表人陆晓航。委托代理人毛劲松,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永康市三马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北湖路8号。法定代表人叶香凤。被执行人永康市波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古山镇前黄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胡新波。被执行人胡全喜,男,1955年4月8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朱梅卿,女,1957年5月6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施金党,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叶香凤,女,1976年8月27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浙江科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寺口村。法定代表人吕长叶。被执行人浙江钱塘江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城内东塔路6号。法定代表人徐康衡。被执行人吕长叶,男,1951年5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吕笑芬,女,1952年9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徐康衡,男,1957年3月18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俞笑完,女,1961年9月24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与被执行人永康市三马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波涛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科达工贸有限公司、浙江钱塘江机床有限公司、胡全喜、朱梅卿、施金党、叶香凤、吕长叶、吕笑芬、徐康衡、俞笑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俞笑完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了被执行人朱梅卿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康衡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全喜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因上述查封车辆下落不明,一时无法处置,同时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鹏俊执 行 员 毛应强执 行 员 杨国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