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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利与嫩江县白云乡新民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利,嫩江县白云乡新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508号申请执行人刘利,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72********,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白云乡群河村。被执行人嫩江县白云乡新民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XXX,男,职务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刘利申请执行嫩江县白云乡新民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121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