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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申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翼与北京君友合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史丽峰、田飞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翼,北京君友合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史丽峰,田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申3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翼,男,汉族,1977年2月2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北京君友合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南关东里119号A3-68。法定代表人:兰艳娇,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史丽峰,男,汉族,1978年4月3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田飞,男,汉族,1980年9月14日出生。再审申请人王翼与被申请人北京君友合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友合盛公司)、史丽峰、田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商)初字第25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翼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邦明审 判 员 陈家忠审 判 员 佘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蒙 镭书 记 员 蒋 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