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刑终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李忠才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忠才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刑终150号原公诉机关兴山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忠才,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兴山县,现租住于兴山县。2016年10月29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兴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山县看守所。兴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兴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忠才犯强奸罪一案,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鄂0526刑初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忠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判决后,原审被告人李忠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忠才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忠才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李忠才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忠才撤回上诉。兴山县人民法院(2017)鄂0526刑初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鄢 睿审 判 员 袁红文代理审判员 张 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蒋红莉书 记 员 王 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