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5民初2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广芝曹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芝,曹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5民初2512号原告:李广芝被告:曹静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广芝诉被告曹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广芝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广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曹静负担。审判员 丛文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