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民终1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益星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益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19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楼4层510。法定代表人:刘营,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益星,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丹阳市。上诉人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益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上诉人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1102民初3192号之一驳回其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中收到上诉人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申请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甦审判员 樊华勇审判员 孙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连绍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