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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2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玉清与吉林省纳资达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清,吉林省纳资达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2435号原告:王玉清,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吉林省纳资达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经济开发区二期丙十九路。法定代表人:曹华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帅,男,该公司职员。王玉清与吉林省纳资达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2017年6月21日,王玉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玉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王玉清负担。审判长  付忠新审判员  曹春江审判员  张亚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丹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