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302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航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高爱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航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爱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1726号原告:秦皇岛市航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连生,总经理。被告:高爱云,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原告秦皇岛市航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爱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市航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市航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高爱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皇岛市航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董晓勇审判员  王晓楠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