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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马勇、潘杨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勇,潘杨智,方秋姣,湖北邦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110号申请执行人:马勇,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天宝南区。被执行人:潘杨智,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方秋姣,女,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湖北邦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杨智,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人马勇与被执行人潘杨智、方秋姣、湖北邦阳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8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勇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潘杨智、湖北邦阳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截至2015年7月29日的利息128300元,并自2015年7月30日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方秋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马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724元、保全费2661.50元、申请执行费63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杨智、方秋姣、湖北邦阳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8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李金盛执行员  陈 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