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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督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丰、章新卫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丰,章新卫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浙0109民督196号申请人:李丰,男,199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申请人:章新卫,男,199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申请人李丰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章新卫于2016年6月3日向申请人借款16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同年7月3日。借款到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讨未果。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3日出具的借条一份。故申请人要求:1、被申请人归还申请人借款16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7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章新卫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李丰借款16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7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申请费67元,由章新卫负担。被申请人章新卫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同时提交相应证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举证的,或提出的异议经本院审查不能成立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孔伟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知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