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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民初5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辰祥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上海秀典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辰祥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上海秀典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5801号原告:上海辰祥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秀典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原告上海辰祥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秀典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辰祥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这一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辰祥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辰祥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陆建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健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