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执恢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某1与周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1,周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2执恢90号申请执行人:周某1,女,1997年9月11日生,住桦甸市。法定代理人:彭某,女,1974年5月1日生,住桦甸市。被执行人:周某2,男,1968年5月16日生,住桦甸市。申请执行人周某1与被执行人周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经本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768号民事调解:被告周某2于2015年9月1日前给付原告周某1抚养费5000元,于2016年8月10日前给付7600元。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周某2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立明审判员 孔岩& # xB;审判员 罗 晓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利 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