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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周其光与常胜、湖南派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其光,常胜,湖南派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006号申请执行人周其光,男,汉族,1952年7月13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常胜,男,汉族,1970年10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执行人湖南派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总部大楼16楼1601-1603室。法定代表人黄俊凯。本院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岳民初字第0702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常胜、湖南派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常胜、湖南派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常胜、湖南派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6880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26688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应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万兵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