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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涛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组织卖淫、敲诈勒索刑事通知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黔01刑申5号李涛:你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不服本院(2016)黔01刑终1285号刑事判决,以“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没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原审认定寻衅滋事的事实均事出有因,并非无事生非,部分事实当时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原审认定的第一桩和第二桩事实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立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非法拘禁罪。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15)修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认定你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被告人的供述等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你在帮助曾毅索取债务时,吩咐王方、杜建林等人采取尾随、跟踪、限制被害人周伟的人身自由,将被害人周伟限制在旅社中予以非法拘禁,本院以(2016)黔01刑终1285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2、关于寻衅滋事罪。一审、二审认定的寻衅滋事罪中的前四桩事实,虽已与相关被害人达成和解,但和解的案件并不能免除你的刑事责任。且一审法院已经对取得谅解的部分犯罪事实,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二审对此予以维持并无不当;一审认定你犯寻衅滋事罪的第七桩事实,有息烽县公安局受案登记、息烽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证言证人、被害人陈述、你和同案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二审予以维持亦无不当;3、关于敲诈勒索罪。一审认定你犯敲诈勒索罪的第一桩、第二桩事实,都分别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你及同案被告人供述、被害人辨认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二审对此予以维持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