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阎立影与刘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阎立影,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173号申请执行人阎立影,女,1985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刘强,男,1985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延吉市。阎立影与刘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吉2401民初84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045元)。申请执行人阎立影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21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强双方达成执行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2017年6月21日,被执行人直接支付给阎立影执行款3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剩余执行款刘强于11月10日前还清,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进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