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2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郑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680号原告:郑某,女,生于1973年7月9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校丙戌,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鹏,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生于1971年7月24日,汉族。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郑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原、被告共有的牟房权证字第××号房产、豫A×××××号小型轿车、豫A×××××号小型轿车归原告郑某所有。事实和理由:××××年××月××日原、被告结婚,于2006年7月11日离婚,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购置了牟房权证字第××号房产等财产。2006年7月11日离婚时双方约定被告在三年内给付原告300000元,房产等财产归被告所有,如三年内被告没有给付原告30万元,则房产、汽车全部归原告所有。被告至今未兑现承诺,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郑某要求判令的牟房权证字第××号房产经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产信息系统查询,无牟房权证字第××号房产的登记信息,另豫A×××××号小型轿车系离婚后购买、豫A×××××号车辆原、被告自认系离婚后购买,不属于本案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财产。原告郑某的起诉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原告郑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文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