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31
案件名称
刘怀勇、张登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怀勇,张登领,XX,王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3执22号申请执行人:刘怀勇,男,1962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申请执行人;张登领,男,1969年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执行人:XX,男,1971年7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王亚,男,1968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本院在执行刘怀勇、张登领与XX、王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亮审判员 李磊审判员 胡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车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