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258吴伟伟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刑初25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伟伟,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昆山市。2016年11月2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辩护人朱壹,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7〕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伟伟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后于2017年3月27日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俊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伟伟及辩护人朱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吴伟伟以其有能力帮助被害人谭某、刘某、陈某等人的子女解决在昆山市千灯镇入学问题,需要打点关系为由,先后多次在昆山市千灯镇骗取被害人谭某、刘某、陈某等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4500元,后用于个人支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伟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4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伟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伟伟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辩解称其诈骗谭某的数额不应为35000元,其中的5000元其认为是谭某主动送给其的好处费。另辩解称其和被害人黄某约定分期付款购买苹果手机,只是事后无力付款,其并未要诈骗被害人黄某的手机。另其认为其朋友张某1代其偿还了20000元给谭某。被告人吴伟伟的辩护人的意见为: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数额有异议。其认为对于被告人“案发前”归还的数额应从诈骗数额中予以扣除,该“案发前”应指“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前”而不是指“公安机关立案前”,故被告人吴伟伟诈骗陈某的数额应为500元,诈骗谭某的人民币应为10000元(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350000元,其中张某1代为退还20000元应予以扣除,被害人谭某主动给与被告人吴伟伟的5000元好处费也应予以扣除),诈骗诈骗黄某的金额为400元(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6000元及苹果手机,其中苹果手机双方约定价格是3900元,且是分期购买,不能认定为诈骗。另案发后已退还黄某9500元),故总的诈骗金额应为58500元;2.本案诈骗犯罪属于间接故意,量刑时应予以从轻;3.被告人吴伟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当庭自愿认罪,归还了部分赃款,减少了被害人的损失。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吴伟伟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吴伟伟以其有能力帮助被害人谭某、刘某、陈某等人的子女解决在昆山市千灯镇入学问题,需要打点关系为由,先后多次在昆山市千灯镇骗取被害人谭某、刘某、陈某等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4500元,后用于个人支出。具体分述如下:1.2015年10月至2016年初期间,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5500元。2.2015年10月27日,骗取被害人姚某人民币10000元。3.2016年6月7日至7月17日期间,骗取被害人谭某人民币35000元及中华牌香烟2条。4.2016年6月15日至7月23日期间,骗取被害人刘某人民币38000元。5.2016年7月29日,骗取被害人庞某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吴伟伟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退还被害人庞某人民币5000元。6.2016年8月,骗取被害人黄某人民币6000元。另查明,被告人吴伟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吴伟伟于公安机关立案后退还被害人陈某人民币5000元,退还被害人黄某人民币95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身份信息,证实被告人吴伟伟作案时均已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吴伟伟于2016年11月2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千灯派出所民警抓获。3、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0月份,其通过朋友认识了千灯本地人吴伟伟,他称自己在千灯镇政府上班,并能把孩子搞到离家里近的学校里。后来其先后给了其5500元,一笔2000元、一笔3000元是通过建设银行自动提款机转到他卡上的,另外500元是给的他现金。吴伟伟表示过年之后搞定这件事情,后来一直也没有搞定。后来其就报警了。2016年10月23日,吴伟伟通过微信转账给其人民币5000元,但是还有500元至今未还。辨认笔录辨认出了被告人吴伟伟。4、被害人姚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0月,其在千灯的一个理疗店里认识了吴伟伟,聊天过程中其告诉其孩子在新昆小学上学,吴伟伟告诉其这个小学不好,要是能出几千元的话,其可以托关系帮其把孩子转到好一点的小学,当天其二人就互留了电话。两天后,吴伟伟告诉他和淞南小学的领导联系好了,让其给他1万元,2016年过完年就可以去淞南小学上学了。当晚其就去建行取了1万元到之前的那个理疗店门口把1万元给了吴伟伟。后来在2016年2月初,吴伟伟告诉其手机丢了,让其借款2000元给其卖手机,其觉得他能帮助解决孩子上学的问题,就把钱借给他了。后来过完年后,其催了吴伟伟几次,但是吴伟伟告诉其搞不定了,又说等到孩子上四年级帮其搞定。后来到了2016年8月28日吴伟伟告诉其他搞不定这个事情。辨认笔录辨认出了被告人吴伟伟。5、被害人谭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7月,其和朋友刘某通过中介张某1认识了一个叫做吴伟伟的男子。张某1称吴伟伟以前在政府上班,认识教育局的领导,还认识淞南小学的校长。后来其和老婆在千灯古镇“权健养生馆”和吴伟伟谈想让孩子进入淞南小学并加了吴伟伟的微信号码×××。吴伟伟告诉其往年进入淞南小学只需要1万多元,今年比较严,需要3万多元,其当天通过微信转账给吴伟伟人民币1万元。2016年6月24日,其又转账5000元给吴伟伟,吴伟伟表示其还需要中华烟给领导,其就花费1040元买了两条中华烟给吴伟伟。2016年7月12日、7月17日,其通过微信各转账1万元给了吴伟伟。其和吴伟伟本来约定是3万元,但是后来吴伟伟告诉其因为一直催,他找的那个人不高兴,要再加5000元,所以其没有办法就同意了。2016年8月的时候,其通过网上查询发现其孩子被炎武小学录取了。其联系张某1,张某1告诉其不影响录取淞南小学。后来其孩子儿被炎武小学录取了,但是刘某的孩子没有被炎武小学录取。后来其和刘某找到吴伟伟问这个事情,吴伟伟明确告诉其这个事情他搞不定了。吴伟伟提出来让刘某把孩子户口转到其家里,让其孩子先在炎武小学上两个月,以后再转入淞南小学。但是其二人当时已经不信任他了,让其还钱,吴伟伟告诉其二人,钱已经被送出去了,后来吴伟伟就找不到了,其就报警了。后来其找到张某1,张某1事后觉得其被骗他作为中间人有一定责任,所以就给了其2万元作为补偿,但是这钱不是吴伟伟出的。辨认笔录辨认出了被告人吴伟伟。6、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5年其通过张某1在千灯购买了房子。因为积分不够,其就想通过关系把孩子送进淞南小学。张某1告诉其认识一个叫做吴伟伟的朋友有这方面的关系,可以把其孩子送到淞南小学。后来其和谭某、张某1一起到了吴伟伟的店里,吴伟伟说孩子上学的事情他有关系,可以搞定,但是需要一点费用。后来其就通过老婆王某跟吴伟伟联系,一星期后,吴伟伟说需要一点费用打通关系。后来其老婆王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吴伟伟1万元。2016年7月12日其老婆又转了25000元到张某1的卡上。8月份的时候,吴伟伟说还需要点钱,其老婆就又转了3000元给吴伟伟。2016年9月1日,其孩子还是没能办理入学手续,而且吴伟伟一直不接电话,其就问张某1,张某1表示其也联系不到吴伟伟,其就报警了。后来其和谭某去找张某1,让其帮忙去找吴伟伟要钱,但是吴伟伟不愿意还钱,其就让张某1给其写了张欠条。辨认笔录辨认出了被告人吴伟伟。7、被害人庞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三月份的时候,其通过朋友陈某认识了吴伟伟,说他在政府上班。吴伟伟说他可以帮助解决孩子上学的问题,而且陈某等人也让吴伟伟帮助解决孩子上学的问题,其后来找吴伟伟,吴伟伟告诉其需要5000元,可以帮助其孩子去美景幼儿园。2016年7月29日,其通过微信转账5000元给吴伟伟。后来联系吴伟伟,他一直承诺没有问题。但是其孩子最后也没有被美景幼儿园录取,后来吴伟伟告诉其美景幼儿园去不了了,可以去淞南幼儿园,吴伟伟还让其不要去花桥的夏桥幼儿园报名。10月10日的时候,吴伟伟告诉其他办不了了,要给其退钱。其就报警了。辨认笔录辨认出了被告人吴伟伟。8、被害人黄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7月份,其认识的一个吴伟伟的男子告诉其如果能够出个五六千元,其可以找领导帮助其解决孩子上学问题,当时其没有明确表态,就让其试试看,要是搞定的话出点钱也是可以的。后来吴伟伟联系其让其准备孩子的材料和钱,把钱转给他就可以把孩子弄进学校里。2016年8月3日其通过手机支付宝转账了6000元到吴伟伟的支付宝的账户13×××19。后来其就一直等消息。在这之后的一天,吴伟伟来到其位于秦峰路的店里,看到其柜台内有部苹果6S的二手机,让其把手机先拿给他用,他再分两次把钱还给其,当时其想着吴伟伟能帮助其解决孩子上学的问题,就答应了。双方谈好价格是3900元,但是吴伟伟一直没有把手机的购买款给其。2016年8月28日,吴伟伟告诉其这个事情他搞不定了,钱也不肯退还。后来在2016年10月初吴伟伟还给其4500元,2016年10月2日又通过微信转账给其5000元,一共还给其9500元,吴伟伟告诉手机不还给其了,他付给其3900元,这样吴伟伟一共欠其400元。辨认笔录辨认出了被告人吴伟伟。9、证人欧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0日,吴伟伟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被骗走的5000元现金退还给其老婆了。10、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其在千灯房产公司做房屋中介。2015年6月份,谭某和刘某到其这里买房子,想让孩子在千灯上学,问其有没有关系。其当时想到朋友吴伟伟,听说其能够帮人找关系办理入学。于是其就联系吴伟伟,请他帮忙。吴伟伟表示同意。一星期后,吴伟伟告诉其可以帮助两个孩子在淞南小学读书,但是每家要给其30000元用于疏通关系。其告诉谭某和刘某,其二人也表示同意。谭某分三次转给吴伟伟35000元,刘某这方给了38000元,刘某的老婆王某曾转给其25000元,其直接取了现金给的吴伟伟。吴伟伟说刘某的孩子是插班生,需要再给5000元,其当时比较忙,直接让朋友杨东波转给吴伟伟5000元。后来刘某的老婆又转给吴伟伟3000元。一直到开学前两天,吴伟伟说其弄不了,钱会分批退回去的。但是直到现在一分钱也没有退,谭某和刘某就报警了。谭某找到其说急着还贷款,因为吴伟伟是其介绍给谭某的,吴伟伟告诉其正在办房子抵押贷款还谭某他们的钱,2016年11月2日其就先拿出2万元垫付给谭某应急用,其当时相信吴伟伟于2016年11月4日能拿到房子抵押款还给其,但是后来其经询问吴伟伟父亲,发现吴伟伟根本没有拿房子拿去抵押贷款。11、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吴伟伟的父亲,证实其知道其儿子吴伟伟欠了两个人每人4万元,一个叫孙某、一个叫杨某。吴伟伟还向一个安徽人借款3万元,曾上门追债。后来其和老婆被迫从一个小额担保公司每月借款还给这个姓冯的债主。1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庞某的微信转账记录,证实庞某曾于2016年7月29日转账给微信名是“神马都是浮云”5000元,微信号是×××。1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截图、不动产产权登记信息查询、银行交易记录、开户信息,证实公安机关调取了刘某、谭某、陈某、欧某和被告人吴伟伟的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并对被告人吴伟伟的银行账户及房产进行查询。14、被告人吴伟伟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6月其通过朋友张某1认识了一个叫谭某的人,张某1听别人说其在四五年前曾把一个孩子弄到千灯的淞南小学上学,所以张某1把谭某介绍给其就是想让其帮忙把谭某的孩子弄到千灯的淞南小学上学。其就告诉谭某现在办孩子上学的事情需要钱活动,而且不一定能办成,当时谭某表示同意。当天谭某就微信转账1万元给其,之后的一个半月,谭某又分三次转给其2万5千元,其中一笔是5千元,另外2笔分别是1万元。但是其认为只诈骗谭某3万元元,因为双方谈好是3万元,后来谭某多给了其5千元,其着急用钱就收下了。除此之外,其还从谭某处骗走了两条硬中华香烟。但是其自己没有能力把谭某的孩子送到淞南小学,因为自己缺钱所以想用这种方法骗钱。后来谭某还带着一个叫王某的人找其。王某也是想让其帮忙把孩子弄到淞南小学上学,当时其也没有把孩子弄进去淞南小学的能力,但是因为缺钱,就想骗点钱。后来王丽花先用微信转账给其1万元现金,后来王丽花先后又给了其二三笔现金,其中一笔是张某1转交给其的,大概一两万元,其他的钱王丽花通过微信转账给其,一共从王丽花那里骗取了三万八千元现金。2016年8月份的时候,黄某也让其帮忙把孩子从少卿幼儿园转到美景幼儿园,其当时没有能力,但是因为缺钱用还是答应了他。后来黄某通过支付宝转账6千元给其。其还从黄某那里拿了一部苹果6S手机,但是其拿手机是在帮助其解决孩子的事情之前,黄某说可以分期付款的,但是因为没有钱就一直没有把手机款还给黄某。后来还有一名叫做庞某的女人让其帮忙把孩子弄到美景幼儿园,其因为缺钱用就还是答应她了,后来她通过微信转账给其5千元。2016年4月份,陈某找到其让其帮忙把孩子从私立学校转到公立学校,当时其没有能力帮助其,因为缺钱用还是答应了,陈某一共给了其5500元现金。还有一个叫姚某的人来找其让其帮忙把孩子从私立学校转到公立学校里,其没有能力帮忙,但是因为缺钱还是答应他了。姚某一共交给其10000元现金,还有姚某借给其过2000元,这个是借款,不是其骗取的。谭某急着用钱找其,其就让张某1帮其先还给谭某20000元,其和张某1约定等到房子抵押办好之后再把钱还给张某1。后来其还给黄某9500元、还给陈某5000元、还给庞某5000元。其没有能力帮助这6名被害人的孩子上学,当时就是急着用钱才骗他们的。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均具有证明效力,关于证据证明的内容,本院综合全案的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伟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94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吴伟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伟伟退赔了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伟伟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关于被告人吴伟伟及辩护人提出的诈骗被害人谭某35000元其中5000元系被害人谭某主动送给被告人吴伟伟的好处费,不应认定为诈骗数额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吴伟伟虚构能帮助被害人孩子入学的事实,以疏通关系为名骗取被害人财物,被害人基于对被告人吴伟伟的信任而将该5000元交由被告人吴伟伟,且被告人吴伟伟并未立即退还,故该5000元应认定为诈骗数额,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吴伟伟及辩护人提出的张某1代替被告人退赔被害人谭某2万元,该笔数额应从诈骗数额中予以扣除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张某1的证言,其借该笔款项是张某1借给谭某应急,而非替被告人吴伟伟退赔给谭某,且该2万元退还时间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后,故该2万元不能认定为张某1代被告人吴伟伟的退赔款,也不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案发前”归还的数额应从诈骗数额中予以扣除,该“案发前”应指“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前”而不是指“公安机关立案前”的辩护意见,经查,该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被告人吴伟伟本次犯罪属于间接故意,应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多次均稳定供述其并未有能力帮助各被害人解决孩子入学问题,仅是因为着急用钱才骗取各被害人的钱财,其对骗取钱财持积极追求的态度,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并未诈骗被害人黄某苹果手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的供述及被害人的陈述均证实被害人黄某将该手机卖给被告人吴伟伟,且关于该笔手机的价格及付款方式达成一致意见,虽然事后被告人并未付款给被害人黄某,但也不能据此认定被告人吴伟伟对该手机有诈骗的犯罪故意,故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吴伟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当庭自愿认罪,归还了部分赃款,减少了被害人的损失,建议对被告人吴伟伟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伟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2020年6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吴伟伟退赔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百元,退赔被害人姚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退赔被害人谭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及其他经济损失,退赔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八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云飞人民陪审员 金 秀人民陪审员 俞雪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龚锦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