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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1民初13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新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新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21民初1365号之一申请人: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兴华,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东,兴安信用社主任。被申请人:李新香,女,52岁,汉族,农民。申请人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李新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信用社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李新香在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安信用社6212280008000770569账户内存款27651.72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新香在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安信用社6212280008000770569账户内存款27651.72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曲 伟人民陪审员  张庆杰人民陪审员  刘施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