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0执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揭开生、郭梅芳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揭开生,郭梅芳,黄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1818号申请执行人揭开生,男,1972年3月9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郭梅芳,女,1989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黄金平,男,1986年2月2日生,汉族,住宁都县,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揭开生诉黄金平、郭梅芳物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2016)赣0730民初924号,被执行人黄金平、郭梅芳应支付申请人揭开生债款3.004万元,承担执行费350.60元。本院已执行0.00元,尚有3.004万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黄金平、郭梅芳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民初92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 小 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