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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3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金峰与吕树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峰,吕树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840号原告:王金峰,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吕树兵,男,198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王金峰与被告吕树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王金峰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峰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耿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