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3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金峰与吕树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峰,吕树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840号原告:王金峰,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吕树兵,男,198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王金峰与被告吕树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王金峰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峰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耿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