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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1执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永鑫与被申请执行人崔富强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鑫,崔富强,时相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1执保71号申请执行人:刘永鑫,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宁省朝阳市。被申请执行人:崔富强,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被申请执行人:时相敏,女,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辽宁省朝阳市。申请执行人刘永鑫因被申请执行人崔富强欠其欠款共计2万元,到期未还。同时,被申请执行人时相敏作为担保人为此项借款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保全二被申请执行人所有的价值2万元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永鑫已向法院提供其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69036301818201700000024)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永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执行人崔富强、时相敏所有的价值2万元的财产,或冻结二被申请执行人名下的存款2万元。查封期间,二被申请执行人所有的车辆及不动产等允许正常使用,但不得将该财产买卖、转让、抵押等,如买卖、转让、抵押等需经本院允许。申请执行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达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