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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4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巴天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巴天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白彦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46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巴天拓,女,1983年9月2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风岐,男,1954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系巴天拓之舅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路19号。负责人:刘云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郜卫莲、王宝丽,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彦岭,女,1969年4月5日生,回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永辉,男,1966年10月18日生,回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系被上诉人之夫。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富,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巴天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彦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2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白彦岭一审中提供的有关误工费和护理费的证据与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二审中提供的签有被上诉人白彦岭和护理人赵可的名字的《车险人伤案件查勘表》中的相关信息情况有多处不一致,应将相关情况核实清楚,依法认定误工费和护理费。应根据医院对白彦岭的用药和治疗情况,查清其是否存在挂床现象。白彦岭主张的医疗费中是否有与治疗本次事故所致伤情无关的费用和使用医保支付的费用,应予查清。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2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巴天拓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56元,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5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爱民审判员  张 君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娅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