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3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全有成与王会彬、别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有成,王会彬,别小英,刘艳召,王长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672号原告:全有成,男,生于1953年11月4日,汉族,现住西峡县。被告:王会彬,男,生于1964年1月24日,汉族,住西峡县。被告:别小英,女,生于1984年1月10日,汉族,住西峡县。被告:刘艳召,女,生于1979年10月8日,汉族,住西峡县。被告:王长卿(青),男,生于1981年12月10日,住西峡县。原告全有成诉被告王会彬、别小英、刘艳召、王长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受理后在审理中查明:本院依照原告提供的诉状地址多次向被告王长卿送达未果,原告又无法补充提供被��其他准确信息,又不同意公告送达,故原告起诉的被告地址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全有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8120元,退还原告全有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曹正伟审判员  杨 丽审判员  贾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尚附:《��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