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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终2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遂平县和兴镇青石桥村民委员会、刘大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遂平县和兴镇青石桥村民委员会,刘大宽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民终24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遂平县和兴镇青石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富群,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遂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大宽,男,195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新富,遂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遂平县和兴镇青石桥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青石桥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刘大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8民初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青石桥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张富群、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被上诉人刘大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新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青石桥村委会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提交的合同书的第二页虽系复印件,但应当予以认定;本案系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审法院存在严重的认识错误。刘大宽答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就一页,不存在第二页;刘大宽重来没有见过群众代表签字,群众代表签字不存在;本案存在恶意主张合同无效的情形;本案不符合合同无效的规定。青石桥村委会向一审法院的起诉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所签土地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被告返还承包合同所承包之土地并恢复原状。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0年1月1日,原告遂平县和兴乡青石桥村民委员会以甲方的名义与青石桥村第十四村民组村民被告刘大宽以乙方的名义签订合同书一份,内容为:为充分发挥土地的经济效益,调动农民科学使用土地的积极性,根据中央对农村的政策精神,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经乡司法所和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一、承包土地面积甲方将拾亩地交乙方刘大宽承包办厂,本地位于村委前,东西宽57.5米,南北长117米。二、承包期限:承包期限伍拾年,从2010年元月1日起至2060年12月31日止。土地租赁费按其它村民承包村委土地价格交付甲方,上交租赁费时间定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交下年租赁费,不可拖欠,否则甲方有权将土地收回,租赁费付款方式为现金结算。三、土地承包经营期间,甲方无权干涉租赁者的土地使用权。四、本合同不因乙方家庭成员变化和甲方代表人变更而变更,任何一方不可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否则应赔偿合同期的全部经济损失。五、未尽事宜,有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见证单位一份。合同内容后为和兴乡青石桥村法定代表人刘运良的签名和遂平县和兴乡青石桥村民委员会加盖的印章、和兴乡青石桥村村民刘大宽的签名捺印及见证单位遂平县司法局和兴乡司法所加盖的印章。合同签订后,原告将10亩土地交付给被告承包办厂。2016年5月25日,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被告刘大宽签订的上述合同无效,2016年11月23日,原告撤诉;2017年2月14日,原告再次以所诉理由提起诉讼。庭审中,被告提供遂平县国土资源局和兴国土资源所的证明一份,证明:经查和兴镇土地利用现状图(2010-2020),青石桥村委与刘大宽合同中约定土地位于村委南,地类属建设用地。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系双方自愿订立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原告与被告所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订立后,是否无效应当符合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本案原被告签订合同的情况看,不存在第一至第四种情形,关于第五种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原告所诉“须经群众代表同意才能生效,此为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但群众签字单系被告伪造”的理由实际为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民主议定原则是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强制性规定,审理中,原告没有提供民主议定原则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法律依据。故原告所诉理由不符合上述无效合同规定的情形,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上述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亦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提供合同书第二页的证据,因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提供的系复印件,无法与原件对比,且无原被告双方的签字、盖章,不予采纳。综上,原告所诉的理由证据不足,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遂平县和兴镇青石桥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遂平县和兴镇青石桥村民委员会负担。本院二审期间,被上诉人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原件,目的是证明没有所谓的合同第二页。对双方二审争议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是否存在本案争议合同第二页的问题。从双方签订的合同来看,合同的“第一页”对订立合同的主体、目的、内容等均作了明确约定,双方当事人、见证人均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摁印,合同书的最下端注明了签订合同的时间,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上来看,合同书已经全部完成,不可能存在所谓的第二页。上诉人青石桥村委会提交的合同书的“第二页”,系复印件,没有合同相对方的签名按印,被上诉人刘大宽不予认可,真伪无法核实,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正确。由于上诉人青石桥村委会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所谓的合同“第二页”,其要求按照“第二页”的约定,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综上所述,青石桥村委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青石桥村委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 强代理审判员  吴宏宇代理审判员  杜欣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连 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