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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11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湖南豪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豪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11民初414号原告:湖南豪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西路明辉大厦西单元16楼。法定代表人:易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XX,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豪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豪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豪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豪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豪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天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赵程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