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8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维莱特纺织(苏州)有限公司、吴江金时利织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维莱特纺织(苏州)有限公司,吴江金时利织造有限公司,姚贞林,时永民,陆春凤,仲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86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永康路202号。负责人陈刚,行长。委托代理人俞美娟,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国光,江苏新天伦(吴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维莱特纺织(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经济开发区园区路。法定代表人唐春林,经理。被执行人吴江金时利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经济开发区坝里村。法定代表人时永民,经理。被执行人姚贞林,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时永民,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陆春凤,女,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仲宏,女,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被执行人维莱特纺织(苏州)有限公司、吴江金时利织造有限公司、姚贞林、时永民、陆春凤、仲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57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明确:一、被告维莱特纺织(苏州)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925万元,并偿付利息312990.71元及复利4427.15元(截至2016年3月21日)及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其中,罚息以尚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借款到期之次日起按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以尚未清偿的正常利息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以上各项合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维莱特纺织(苏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95674元。三、如被告维莱特纺织(苏州)有限公司未在判决确定给付期限内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及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则以被告维莱特纺织(苏州)有限公司所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坝里村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吴房他证字第××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号、吴押他项(2014)第XXXX号、吴押他项(2014)第XXXX号),以及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坝里村XX组的房产(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清偿原告。不足部分,由被告维莱特纺织(苏州)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四、被告吴江金时利织造有限公司对被告维莱特纺织(苏州)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及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被告姚贞林、时永民、陆春凤对被告维莱特纺织(苏州)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及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在33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六、被告仲宏对被告维莱特纺织(苏州)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及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在4056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72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4721元,由被告维莱特纺织(苏州)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因维莱特纺织(苏州)有限公司、吴江金时利织造有限公司、姚贞林、时永民、陆春凤、仲宏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151325.56元,执行费为77551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既未到庭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名下机器设备、股权、房产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各银行、苏州市吴江区车辆管理所、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处等单位调查核实,除被执行人仲宏名下与案外人沈庆云共同所有的位于盛泽镇蚕花公寓2号XXX室的房产、维莱特纺织(苏州)有限公司、吴江金时利织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的房产、机器设备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仲宏名下房产系与案外人共同所有,本案不宜处置。上述其他资产本院另案正在处置,待处置完毕,本案可统一参与分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名下资产本院另案正在处置,待处置完毕,本案可统一参与分配。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574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