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5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江西势通钙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科立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势通钙业有限公司,四川科立鑫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5民初750号原告:江西势通钙业有限公司,地址:永丰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华,公司董事长。被告:四川科立鑫新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乐山市中区水口镇兴业路97号。法定代表人:牟浩斌,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势通钙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科立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势通钙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势通钙业有限公司以其自行与被告四川科立鑫新材料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势通钙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计1170元,由原告江西势通钙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曾国平审 判 员 郑美蓉代理审判员 阮妍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国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