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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行审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宋庆禄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宋庆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502行审150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安阳市文昌大道中段。负责人:秦文东,职务交警支队支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晓东,男,1977年02月08日出生,汉族,该交通警察支队第一事故处理大队副大队长,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宋庆禄,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强制执行宋庆禄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编号为410557-100018039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院认为,该决定书合法有效,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关于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编号为410557-100018039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胜利审 判 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曹红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丽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