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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6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朝文与刘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文,刘乙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6649号原告:王朝文,男,汉族,1981年3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委托代理人:孙武胜,陕西法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乙,男,汉族,1984年1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委托代理人:周勇,陕西枫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朝文与被告刘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朝文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朝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3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1501.5元。审 判 长  王 伟人民陪审员  桑成善人民陪审员  任平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雪荣打印:扈艳红校对:纪铭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