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3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3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4刑初41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3,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暂住上海市闵行区。辩护人黄勐,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3被控职务侵占罪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6日以沪徐检公诉刑诉(2017)41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3及其辩护人黄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被告人张3通过在邻趣APP软件上注册,成为上海邻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邻趣公司)的订单配送员,可以在邻趣APP的配送员界面上进行抢单操作后,通过先行垫付货款的方式,帮助客户购买下单商品并送货,在完成订单后邻趣公司会将配送员垫付的货款及配送费用打入配送员个人账户。2015年底,被告人张3在进行抢单配送过程中发现邻趣APP存在系统重大漏洞,配送员在为客户代购商品过程中,若出现部分商品缺货的情况,配送员在完成有货商品的代购后,邻趣公司会在客户平台中将缺货商品金额退还给下单客户,但该系统无法在配送员平台进行缺货金额扣除处理,仍会按照原有订单金额作为配送员垫付的钱款打入配送员的邻趣账户。此后,张3借用亲友顾某某、徐某、陈某1等人的身份信息,连同其原有账户,共计获取了9个邻趣APP配送员身份,随后采用自发自抢订单,并对其中大额商品做缺货处理的方式,侵占邻趣公司钱款。至2016年5月,张3通过上述方式侵占邻趣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34万余元。2016年12月2日,被告人张3被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张3家属向邻趣公司退赔人民币33万元,邻趣公司对张3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3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营业执照、档案机读材料、邻趣订单、邻趣APP使用流程、情况说明、搜查笔录、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谅解书、工作情况、证人盛某某、邱某某、刘某某、顾某某、徐某、陈某1、张某1、张某2、沈某某的证言及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认为,被告人张3利用职务便利,侵占邻趣公司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3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家属的帮助下已退赔赃款并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有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张3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辩护人提出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3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张3: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戚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