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徐进与赵玉玲、罗明杰、民间借款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进,赵玉玲,罗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2执8号申请人执行人:徐进,男,住所地通榆被执行人:赵玉玲,男,住所地通榆被执行人:罗明杰,男,住所地通榆徐进申请执行赵玉玲、罗明杰、民间借款贷纠纷一案,通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法开民初62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法开民初621号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伟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