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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左全红与杨华甫为侵权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全红,杨华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685号申请人:左全红,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15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杨华甫,男,生于1969年4月17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左全红与被执行人杨华甫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杨华甫已履行赔款35000元,余款申请人表示全部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6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