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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执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334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1956年6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靖边县小河乡柳湾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74年1月13日出生,住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河东金华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时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4执13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宝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