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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2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胡景瑞与周国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景瑞,周国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258号原告胡景瑞,男,汉族,1967年8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委托代理人张玉川,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被告周国志,男,汉族,住正阳县。原告胡景瑞诉被告周国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景瑞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景瑞撤回对被告周国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邱栋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