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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2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林某星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星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02刑初239号公诉机关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星,绰号”老二”,男,1979年6月2日生,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7]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星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文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间,被告人林某星通过一名叫”阿狗”的男子认识做赌博庄家的男子”阿某”(两人身份均未清)。双方约定,由林某星收受他人的足球赌博投注,再转投给”阿某”,从中向”阿某”获取一定比例的返利。之后,林某星在市区以微信或电话的形式分别收受赌博人员张越赛外围投注金额52000元,陈柏承外围投注金额10000元,敖荣显外围投注金额4000多元,谭进强外围投注金额3000元。被告人林某星收受的上述外围赌博投注均通过微信支付或直接交收方式进行结算。从开始收受投注至被抓获时止,被告人林某星收受了上述四名参赌人员外围赌资共69000元,均转投注给”阿某”,并从中获利7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现场照片及现场勘验记录、网页截图、转账记录、扣押清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查某、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星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69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规定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星犯赌博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星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获利72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的手机一台、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许振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