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景国辉与被告孙庆、刘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国辉,袁国召,刘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742号原告景国辉,男,1984年12月22日生,满族,农民被告袁国召,男,1985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艳,男,1962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国辉与被告孙庆、刘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景国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计4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佰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