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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2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显军与张晓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显军,张晓峰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2992号原告:王显军,男,汉族,住河南省。被告:张晓峰,女,汉族,住固始县。原告王显军与被告张晓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王显军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被告张晓峰应诉答辩期间,原告王显军自愿申请撤诉合法。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显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王显军负担。审判员  郑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霍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