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11民初2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于国涛、于国辉等与杭州世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国涛,于国辉,杭州世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你平,张克义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11民初2080号原告:于国涛,女,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原告:于国辉,女,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李鸿鸿,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世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竞舟路232号418室。组织机构代码:699821645。法定代表人:张克义。被告:周你平,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被告:张克义,男,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国涛、于国辉诉被告杭州世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你平、张克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国涛、于国辉在本院通知其缴纳诉讼费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应当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童潇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雪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