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执异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玉秋与曹之学、台前县西站铁路储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之学,刘玉秋,台前县西站铁路储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7执异1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曹之学,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申请执行人:刘玉秋,女,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被执行人:台前县西站铁路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前县新区火车站。法定代表人:曹之学,该公司经理。在本院执行刘玉秋与曹之学、台前县西站铁路储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曹之学对本院委托河南远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曹之学称,一、该评估报告采用市净率方式进行评估是不正确的。二、评估的结果缺乏客观性、准确性。综上所述,该评估报告采用的评估方法存在重大纰漏,严重影响被评估单位股权价值计算。如果按照此评估结论作为执行依据,将严重侵害台前县德商银行、台前县西站铁路储运有限公司及曹之学的合法权益,故申请对此鉴定结论予以审核。本院查明,2016年12月12日本院作出(2016)豫0927民初183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被告于2017年1月1日之前支付原告210万元本金,2018年1月1日前支付50万元利息,如不按期履行,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6年8月4日分阶段计算。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义务,刘玉秋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委托河南远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台前县西站铁路储运有限公司在台前县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800万元原始股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该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同日异议人收到该鉴定意见书。异议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异议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故对异议人的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曹之学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孙建峰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姜刘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家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