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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1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常山县雪亮厨房用品有限公司与谢小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山县雪亮厨房用品有限公司,谢小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253号原告:常山县雪亮厨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辉埠镇紫亭路13号。法定代表人:汪文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江西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小云,女,1983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系南昌市青山湖区华厨商用厨具经营部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山县雪亮厨房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小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山县雪亮厨房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山县雪亮厨房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常山县雪亮厨房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丹人民陪审员  沈文丽人民陪审员  褚月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