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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5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蒲凤群、俞保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凤群,俞保全,安徽博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5642号申请人:蒲凤群,女,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友生,安徽朱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张琴,安徽朱友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俞保全,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友生,安徽朱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张琴,安徽朱友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安徽博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与采石路交口。法定代表人:陈萧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蒲凤群、俞保全诉安徽博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蒲凤群、俞保全于2017年6月26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博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4224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其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房地权证合瑶字第××、房地权证)房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博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224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蒲凤群、俞保全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房地权证合瑶字第××、房地权证)担保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施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俞小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