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民抗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兆东、怀远县鼎丰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兆东,怀远县鼎丰源物流有限公司,韩应,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抗4号抗诉机关: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王兆东,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怀远县鼎丰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健康路西段万锦翠庭小区A21号楼111号。法定代表人:胡媛媛,该公司经理。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韩应,男,197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诉人(原审被告)王兆东与被申诉人怀远县鼎丰源物流有限公司、韩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蚌民一终字第01068号民事裁定书及(2014)怀民一初字第03119号民事判决书。向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蚌检民(行)监(2017)3403000000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洪增余审 判 员 魏常树审 判 员 朱怀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祁克轩书 记 员 杨 璐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法院再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