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刑更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乃古土贵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乃古土贵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刑更521号罪犯乃古土贵,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荞窝监狱服刑。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3日作出(2009)玉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乃古土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08年8月31日起至2023年8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1月25日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后续保2次;2014年11月20日经四川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决定继续暂予监外执行一年,于2015年10月20日收监执行。四川省荞窝监狱于2017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认为,罪犯乃古土贵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乃古土贵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乃古土贵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乃古土贵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09年6月至2017年2月获表扬6个。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未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考核日记载表、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罪犯九分制标准分转换现行考核分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乃古土贵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乃古土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艳审 判 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贾嘉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