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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林涛申请执行赵光烈、韩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涛,赵光烈,韩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50号申请执行人:林涛,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德胜西路。被执行人:赵光烈,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仁里镇灵泉路。被执行人:韩敏,女,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德水中路。本院在执行林涛申请执行赵光烈、韩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本院经审查对被执行人赵光烈、韩敏所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滨江北路商业用房、营业房予以查封,对被执行人赵光烈在四川天盈实业有限公司应领取的建设工程款5000000元予以扣留,预查封被执行人赵光烈、韩敏在遂宁市河东新区德水中路门面,被执行人以上财产均已抵押,本案现暂不具备对该财产的处置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陈艳梅审判员 陈善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阮佳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