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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振国与孙志刚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国,孙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执61号申请执行人:王振国,山西省孝义市新义街道办事处居民。被执行人:孙志刚,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滏西胡同8-1-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振国依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民终614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志刚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志刚的银行存款2085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全照审判员  张彦平审判员  谭政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武 姣 关注公众号“”